研究生公告

西南交通大学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日期:2023-09-27 16:3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充分调动广大研究生学习、科研积极性,表彰奖励在思想道德、专业学习、科研实践和社会工作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研究生,根据《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西交校研〔202217 号文件精神,结合化学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化学学院在读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硕士生评定和发放年限为3年,普通博士生评定和发放年限为4年;直博生评定和发放年限为5年)的全日制非定向在读研究生,且人事档案在规定时间内转入我校。硕博连读生根据当时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和发放。

第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和学校精神及学校划拨给学院的各类奖助学金名额或金额,并结合学院实际设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主要包括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 学术学业问题交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处理,管理问题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解决。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学后的学业奖学金评选(不含新生入学奖学金)。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及之后的学业奖学金评选。


第二章 学业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与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能参评或者取消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格:

1.参评学年内,违反法律、校纪校规受到校级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2.违反学校学术道德规范有关规定,违反《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存在学术失范行为者。

3.在奖助学金评选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明的相关人员。

4.有未解除的纪律处分者;违反《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存在学术失范行为者。

5.参评学年内,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不及格者,或休学、退学者,因个人学业困难造成延期毕业者。

6.因休学、转学,参评学年在校时间不满30周者(不含参加联培、交流项目的学生)

7.档案未按时转入我校者、不按时注册者、无故拖欠学费者及免研辅导员(含兼职辅导员)、研究生支教团成员。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应考虑降低或取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格:

1.导师认定成果不达标者,根据导师意见,调整奖学金等级或取消奖学金评选资格;

2.造成实验室或宿舍安全事故者,视情节严重程度,调整奖学金等级或取消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评选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导师审核后的相关材料交至规定地点,并按要求签订承诺书,提交虚假材料者将取消评奖资格。

第十条 导师有义务对学生所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随意签字的将按照相关要求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化学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院领导任第一副主任委员,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学生支持中心办公室主任、研究生教务员、辅导员、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学校精神制定评选实施细则,并负责实施细则的补充修改;

2)确定各类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并负责分配名单的公示;

3)组织实施评审、处理学生申诉、报送各类数据以及处理评选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等。

第十二条 “化学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组,代表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处理各项目常事务。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学生支持中心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任组员,办公室设在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2)负责组建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

3)负责奖助学金的材料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各研究生班级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期间,成立由班长任组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班级学生代表共57人组成本班研究生班级评奖评优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各类奖助学金申请在本班的组织与实施;

2 包括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

3 负责班级的相应奖助学金的材料审核和评审工作。

4 负责材料在本班级内公示。

第十四条 各年级应成立年级评奖评优工作小组,由研究生工作总负责的辅导员担任组长,年级辅导员担任副组长,学生代表任组员,组成年级评奖评优工作小组。年级审核分为两个环节进行:第一个环节,各班级将申请人公示后无异议的材料交至年级汇总后,在本年级内各班级研究生班级评审工作小组相互审查材料后公示;第二个环节,年级评奖评优工作小组对第一个环节公示完成后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公示。

主要职责如下:

1 包括年级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

2 负责年级的相应奖助学金的材料审核和评审工作;

3 负责评奖材料在本年级内的审核与公示。

第十五条 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小组组织学院评审和公示。

第十六条 化学学院纪委履行相关重要环节监督职责,单独成条。

第十七条 凡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将直接取消当年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材料导师不按要求严格把关随意签字、影响评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谈话或批评教育;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将提交学院相关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评奖评优工作加分详情见附件四《化学学院思想道德素质综合表现加分细则》,参与资格审查工作并按要求完成相应任务的导师代表,由学院进行奖励,具体以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为准。

第二十条 相关评审流程详见《化学学院研究生关于学业奖学金评审流程规定》,以当年最新公布为准。


第四章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及其评选办法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文件精神及化学学院实际,博士研究生入学后学业奖学金共评选2次(不含新生奖学金),第二学年结束、第三学年结束后各评选一次,在第三、四学年开学初进行评选。直博生与所在年级博士生的学业奖学金一同评审,硕博连读生注册为博士生以后按博士所在年级所在班级参评。规定学制年限内,未组织评选学年则沿用上一学年评选结果。

第二十二条 博士二年级结束后,评选博士学业奖学金成果认定时间:自入学之日起到评奖当年的831日为止;博士三年级结束后,评选博士学业奖学金成果认定时间:上一年度91日开始到本年度学业奖学金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为止;直博生博士五年级奖学金沿用上一学年评选结果。逾期不交的材料将不予认可;不在评奖周期内的成果提交上来的,每个材料扣2分。

第二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及标准参考《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西交校研〔202217 号文件),并按照当年下达的金额总数确定。“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强军计划”的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额度不低于其学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需由学生本人主动填写《博士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经导师签字确认后,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汇总后由各班级评奖评优工作小组成员在本班级内对所有申请人材料依据《西南交通大学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化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分办法》审核、计算总分并进行排序,由学院评奖评优工作组进行等级评选,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选结果,上报学校研究生院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未提交《博士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者,在符合评选资格条件的情况下只能按照“三等奖学金”进行评选。


第五章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及其评选办法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校文件精神及化学学院实际情况,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学业奖学金共评选两次(不含新生奖学金),分别在第一学年结束及第二学年结束后,在第二、三学年开学初进行评选。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结束后,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成果认定时间为:自入学之日起到评奖当年的831日为止;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年结束后,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成果认定时间为:上一年度91日开始到本年度学业奖学金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为止。逾期不交的材料将不予认可;不在评奖周期内的成果提交上来的,每个材料扣2分。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及标准参考《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西交校研〔202217 号文件),并按照当年下达的金额总数确定。“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强军计划”的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额度不低于其学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专业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划分指标数,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以“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与化工(含机械)”、“化学”3 个专业类别学生人数为基数进行测算,划分依据按照学生入学时录取培养类型及导师所在系别,由学生支持中心提供名单,并进行公示。按照分类别分专业并在各类别各专业划分的指标范围内依据“综合成绩”排序依次确定奖学金等级,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院审定。

第三十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测算按照研究生院当年划拨至学院的奖学金数额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和具体指标。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测算,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领导与学生工作组一道提供测算表,提交至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委员会确定具体名额。

第三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成绩计算办法具体按照《化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分办法》进行计算。

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填写《硕士生学年学业奖学金申请表》(需经导师签字确认)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汇总后由各班级评奖评优工作小组成员在本班级内对所有申请人材料依据《西南交通大学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化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分办法》审核、计算总分并进行排序,确定奖学金等级后交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定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院审核。


第六章 申请与评选程序

第三十三条 符合各类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者均需本人填写相应学业奖学金申请表,认真准备评审相关材料,经导师签字确认后将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至化学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办公室,逾期未提交者视为放弃评奖资格。

第三十四条 各班级评奖评优工作小组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在全班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将班级申请者的材料汇总后提交化学学院评奖评优工作小组。

第三十五条 化学学院评奖评优工作小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整理,拟定候选人排序情况并公示。

第三十六条 化学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指标以及申请者的条件研究确定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及获奖等级。

第三十七条 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及获奖等级将在化学学院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院。


第七章 学业奖学金评选注意事项

第三十八条 发表论文及检索和引用情况、获得专利、获得奖励等各种计(加)分条件须提供完整可靠的依据。论文以录用通知、引用数以图书馆提供的引用报告、专利以授权通知书(公告书)、奖励以证书为准。

第三十九条 申报材料必须齐全,严格按规定时间申报,逾期或材料不全者视同自动放弃。

四十条 研究生的指导老师和研究生辅导员对奖学金获得者具有一票否决权,导师可以建议在本人指导的多名获奖(助)学金研究生中进行等级调换,或者建议降低获奖(助)学金等级,委员会原则上应予以采纳。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以生均奖学金数目下放至学院,原则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经费单独使用。

第四十二条 申请者对评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评选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章 学业奖学金评选附件

附件1:化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分办法

附件2:化学学院材料类(含机械)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分办法

附件3:化学学院材料类(含机械)专业研究生学科竞赛加分细则

附件4:化学学院材料类(含机械)专业思想道德素质综合表现加分细则

附件5:化学学院化学类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分办法

附件6:化学学院化学类专业研究生综合素质加分细则

附件7:化学学院化学类专业认可的省部级竞赛列表

附件8:化学学院化学类专业科研成果分计算表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化学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化学学院   

2023927